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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水城县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城县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1民初717号原告: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开发区钟山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侧二楼,注册号:520200000002522,组织机构代码:69750390-X。法定代表人:罗健,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焱辉,系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210459994。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仁杰,系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410240083。被告:水城县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双水桥梁厂,组织机构代码:78979616-4。法定代表人:廖福文,系该公司总经理。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桂林,男,汉族,1942年9月9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水城县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原告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久翔爆破公司)与被告水城县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宏福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翔爆破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焱辉、朱仁杰,被告宏福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桂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久翔爆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己经垫付的执行款30397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水城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福公司)获准在水城县××箐××村兴建年入洗原煤60万吨的水城宏福洗煤厂。同年8月18日,宏福公司与水城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下称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宏福公司以1500万元的工程价款将宏福洗煤厂发包给建筑公司承建。2012年12月26日,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爆破合同》,约定将宏福洗煤厂基础土石方爆破工程以5万元的价款承包给久翔公司爆破。2012年12月31日,原告实施爆破后,当地30户农户称其住房开裂、变形受损。后来,宏福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与30户农户达成了补偿协议。因宏福公司未按补偿协议履行,李明勇、施少良、卯昌银、李明刚、李明兵、卯军、李明方、刘英祥、施少良、李维胡、朱兴旺、李明举、李明月、李明军、张学生、卯荣刚、刘庆坚、徐登武、卯升海、李明忠、卯荣江、卯昌焱、李明俊、徐登榜等30户分别以水城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水城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家公司连带赔偿农户房屋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水城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农户房屋损失,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0个案件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0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三家公司均无力付款,30农户多次到水城县政府上访,或连续几天到原告办公室闲坐,严重影响原告办公秩序。原告迫于无奈,多次与宏福公司、建筑公司协商,提出三家公司各出三分之一,把款付清算了。但宏福公司、建筑公司均推诿无力付款。后来经办案法官主持调解,2016年11月25日,三家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一、甲、乙、丙(甲方久翔公司,乙方宏福公司,丙方建筑公司)三方因李明举等30户村民诉讼财产损害赔偿,现在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判决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和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总金额为911936元(包括: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因乙方、丙方暂无力赔偿,故三方协议由甲方先行全额垫付,乙方、丙方应分别各自承担1/3的赔偿金额。二、乙方、丙方若不返还给甲方,甲方有权提起诉讼。乙方同意用位于水城县××箐××村约2.0067公顷的土地为自己和丙方担保。在乙方土地使用证办理完毕并办理抵押登记前,乙方同意为丙方应承担1/3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原告支付30户人的房屋赔偿款911936元后,被告拒不将其应承担款项支付给原告,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如诉请判决为谢!被告宏福公司辨称:水城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不是直接行为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久翔爆破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爆破合同,约定的是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宏福公司无权干预,与宏福公司无关。爆破合同是基于爆破工程产生的相关法律义务的约定,久翔爆破公司因操作中出现30户居民房屋受损开裂,应当由久翔爆破公司承担赔偿义务。宏福公司签订协议是违背我方的真实意图的,签订的目的是为了平息农户的上访;达成补偿协议不是宏福公司单方面行为,是当地政府通知宏福公司参与协调处理赔偿事宜,达成的补偿协议,这是正当的。一、二审法院判处宏福公司负责30户农户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水城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无赔偿能力,既然是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当赔偿。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宏福公司获准在水城县××箐××村兴建年入洗原煤60万吨的水城宏福洗煤厂。同年8月18日,宏福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12月26日,建筑公司与久翔爆破公司签订了《爆破合同》,约定将宏福洗煤厂基础土石方爆破工程以5万元的价款承包给久翔爆破公司进行爆破。2012年12月31日,因久翔爆破公司实施爆破,造成当地30户农户的住房开裂、变形受损。2014年7月,30户农户分别将宏福公司、建筑公司、久翔爆破公司起诉至水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三公司赔偿房屋损失。一审判决认为宏福公司系宏福洗煤厂的直接利益归属者,建筑公司属于宏福洗煤厂工程承包人,而久翔爆破公司则属于宏福洗煤厂基础平场工程分包人及直接行为人,故应由宏福公司分别对30户农户承担赔偿责任,久翔爆破公司与建筑公司对宏福公司承担的赔偿负连带责任。久翔爆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2016年11月25日,以久翔爆破公司为甲方,宏福公司为乙方,建筑公司为丙方签订了协议书,写明:“一、甲、乙、丙三方因李明举等30户村民诉讼财产损害赔偿,现在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判决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和丙方承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总金额为911936元(包括: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因乙方、丙方暂无力赔偿,故三方协议由甲方先行全额垫付,乙方、丙方应分别承担各自承担的1/3的赔偿金额。二、乙方、丙方若不返还给甲方,甲方有权提起诉讼。乙方同意用位于水城县××箐××村约2.0067公顷的土地为自己和丙方担保,在乙方土地使用证办理完毕并办理抵押登记前,乙方同意为丙方应承担的1/3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公司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原告久翔爆破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将执行款总计911936元划拨至水城县人民法院的账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民事判决书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久翔爆破公司已按与被告达成的协议,为被告宏福公司先行垫付了1/3的执行款303979元。原告要求向被告宏福公司追偿该笔执行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水城县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六盘水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303979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930元,由被告水城县宏福矿产洗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