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伟宏与广州巨莱粮油运输有限公司、张曙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宏,广州巨莱粮油运输有限公司,张曙伟,曾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308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宏,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谭毅翔,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博,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巨莱粮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东区笔村大路85号208房。法定代表人:张曙伟。被执行人:张曙伟,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曾艳,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李伟宏诉被告广州巨莱粮油运输有限公司、张曙伟、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伟宏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巨莱粮油运输有限公司和张曙伟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从2015年10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被执行人曾艳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巨莱粮油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粤A×××××、粤A×××××、粤A×××××、粤A×××××、AW0U49、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粤A×××××的汽车二十三辆,被执行人曾艳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的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张曙伟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的汽车一辆,本院分别在(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639、3640号案审理诉讼保全阶段对上述车辆档案进行查封,现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巨莱粮油运输有限公司、张曙伟、曾艳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档案已被本院查封,但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30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刚审判员 陈文玲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简圣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