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范小辉支付令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42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系该公司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范小辉,男,汉族,农民,住宁县和盛镇。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范小辉支付令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督8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小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督促,范小辉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归还全部贷款及诉讼费并向法院交纳执行费。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督85号支付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督85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王国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