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314郑雪元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雪元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刑初31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雪元,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太仓市。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辩护人张璟,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雪元犯职务侵占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郑雪元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便利,将进口液化气和国产液化气的差价款非法占为己有,涉案金额人民币6930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雪元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雪元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认罪态度较好;2、积极退赃;3、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郑雪元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担任太仓苏创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液化气瓶押运员的职务便利,在给太仓浏家港星港站液化气站配送液化气瓶的过程中,以将进口液化气充装单改为国产液化气充装单的手段,将进口液化气和国产液化气的差价款非法占为己有,涉案金额人民币69307元。案发后,被告人郑雪元已退出涉案全部赃款至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未到庭证人黄某1、邓某、黄某2、邹某、黄某3、蒋某、张某、顾某、陈某、毛某的证言;本案抓获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单、星港站出库明细、液化气调价表、财务结算单、购货发票、灌装记录等、2009年12月至2016年充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个人转账回单、收据;被告人郑雪元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郑雪元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雪元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郑雪元当庭认罪,已退还全部赃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雪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