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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杨磊与关晓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关晓艳,关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020号原告杨磊,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关晓艳,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关连飞,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区。原告杨磊诉被告关晓艳、关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找到被告为其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返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