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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赖露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露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露露,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繁昌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户籍地繁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现居住原住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露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兴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露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日20时39分,被告人赖露露酒后驾驶皖BYS0**号小型轿车沿二军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王福渡大桥东侧路段处被无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福渡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赖露露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赖露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等书证;证人谢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露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露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赖露露系初犯,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露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