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广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169号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陈广兴,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陈广兴犯盗窃罪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本院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罚金1000元并退赔胡培松1536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万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桂球代理审判员 容立胜代理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