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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百福与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百福,王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898号原告:孙百福,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永,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百福与被告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百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玮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