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百福与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百福,王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898号原告:孙百福,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永,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百福与被告王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百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玮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