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04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吕晓来与叶乃宝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来,叶乃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吕晓来,男,1955年9月23日,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叶乃宝,男,1967年7月3日,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吕晓来与被执行人叶乃宝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叶乃宝现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  新  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主动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