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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宝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宝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82号原告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南湖大道财富广场小区物业中心。法定代表人胡柳。被告吴宝恩,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共青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宝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江共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屹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