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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江德琴、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市分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德琴,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市分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德琴,女,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德乾,自贡市自流井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市分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黄市镇幸福路*号。负责人:江勇,该分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琼,女,该社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亮,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德琴因与被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市分社(以下简称黄市信用分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3民终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德琴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所采信的流水号为“1000150190”、“1000150191”的取款凭条正面所书写的江德琴身份证号码为15位,与江德琴所持有的身份证的18位号码不一致;而上述凭条背面部分,系黄市信用分社在一审后,知道了江德琴18位身份证号码后所伪造,故两份取款凭条系伪造。(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5]鉴字第28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基于流水号为“1000150190”“1000150191”的取款凭条所载内容作出,因上述取款凭条系伪造,故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不真实。(三)因二审法院采信了上述伪造及内容不真实的证据,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江德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存款,系江德琴于2009年10月22日在黄市信用分社开户存入,于2010年7月12日取出。根据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的规定,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间,十五位、十八位身份证号码均属有效。因此在取款凭条正面上出现开户登记时的十五位身份证号码,以及在取款时登记于凭条背面的十八位身份证号码,均不违常理。因此,江德琴以涉案取款凭条所载身份证号码为十五位而认为取款凭条系伪造,进而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不真实及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江德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德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杨审判员 阎 涛审判员 刘冰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