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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峰申请执行刘建朝、武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峰,刘建朝,武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陈峰。被执行人:刘建朝。被执行人:武彤。本院在执行陈峰申请执行刘建朝、武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武彤申请再审,本案进入再审程序,文书未生效,故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任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