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峰申请执行刘建朝、武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峰,刘建朝,武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324号申请执行人:陈峰。被执行人:刘建朝。被执行人:武彤。本院在执行陈峰申请执行刘建朝、武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武彤申请再审,本案进入再审程序,文书未生效,故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任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