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3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国君与被告郭志军追索劳动 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君,郭志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3民初62号原告:宋国君,男,汉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现住朔州市平鲁区。被告:郭志军,男,现住山西省右玉县元堡子镇。原告宋国君与被告郭志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宋国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国君与郭志军以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宋国君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宋国君已预交),由宋国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鹏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