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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3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国君与被告郭志军追索劳动 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君,郭志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3民初62号原告:宋国君,男,汉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现住朔州市平鲁区。被告:郭志军,男,现住山西省右玉县元堡子镇。原告宋国君与被告郭志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宋国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国君与郭志军以自行协商解决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宋国君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宋国君已预交),由宋国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鹏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