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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杨超、汪爱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汪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杨超,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钟山区人,农民,住贵州省钟山区。被执行人汪爱国,男,1967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教师,住贵州省水城县,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汪爱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杨超借款本息26800元、案件受理费470元,并将执行费152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汪爱国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汪爱国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杨超,申请执行人杨超同意对该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谢 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