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韩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279号罪犯韩杰,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大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韩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罪犯韩杰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日作出(2008)辽刑三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13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1年9月6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0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3年9月2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8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7月16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18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5月17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韩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韩杰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