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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朝霞、李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朝霞,李强,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财保11号申请人马朝霞,女,1973年6月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申请人李强,曾用名李强波,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北区。被申请人李玲,女,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北区。系被申请人李强妻子。申请人马朝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强、李玲200万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朝霞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强、李玲在金融部门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止。查封车辆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止。查封房产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25日至2020年4月24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李强、李玲承担。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菊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