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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海炎、文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炎,文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高海炎,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文林祥,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高海炎与文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文林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