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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卢艳红与李学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艳红,李学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011号原告:卢艳红,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亚,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楠,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俊,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艳红诉被告李学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法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季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芳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