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民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关长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关长治,河北大正瑞华橡塑管业有限公司,王俊成,王俊会,宋超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终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杜桥庞庄。法定代表人:宋超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索宁宁,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长治,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袁姗姗,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北大正瑞华橡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降河流镇施庄。法定代表人:王俊成,总经理。原审被告:王俊成,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原审被告:王俊会,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原审被告:宋超辉,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上诉人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县第一胶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长治、王俊成、王俊会、宋超辉、河北大正瑞华橡塑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瑞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景县第一胶管公司委托代理人索宁宁、被上诉人关长治委托代理人袁姗姗、原审被告宋超辉、王俊会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大正瑞华公司、王俊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以下事实没有查清:1、案涉《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未查清,关长治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借款合同中王俊成签字及大正瑞华公司签章是否真实未查清。2、关长治是否履行了案涉借款合同的出借义务未查清。关长治与大正瑞华公司、王俊成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借贷关系?虽然关长治提交的2015年3月25日的银行转账凭证能证明关长治向王俊成转款192万元的事实,但该192万元是否是关长治履行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的出借义务并未查清。3、王俊成是否已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查清。景县第一胶管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宋超辉与王俊成谈话录音中,王俊成提到其已偿还关长治100万元案涉借款,该事实是否真实对本案的认定有着重大影响,应当在本案审理中予以查明。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1102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省景县第一胶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37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李希平审判员 孟祥东审判员 张宝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厚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