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陶与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陶,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民初1075号原告:李陶,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古芝贵,邛崃市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陶胜,职务不详。原告李陶诉被告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其从被告处分包贵州省六盘水市明湖湿地公园水城河一期景观工程土建班组分项工程。工程竣工后,被告尚欠原告940000元工程款。故诉请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40000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从2017年1月2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林人民陪审员 杜清华人民陪审员 凌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润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