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子刚与牛桂娟、曹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刚,牛桂娟,曹华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906号原告:徐子刚,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牛桂娟,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曹华燕,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徐子刚与被告牛桂娟、曹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时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韩华林人民陪审员 杨成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