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察尔森诚旺门窗加工部与吴班布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前旗察尔森诚旺门窗加工部,吴班布拉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937号原告:科右前旗察尔森诚旺门窗加工部,住所地科右前旗。经营者:海德,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吴班布拉,男,4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前旗察尔森诚旺门窗加工部诉被告吴班布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班布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前旗察尔森诚旺门窗加工部撤回对被告吴班布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科右前旗察尔森诚旺门窗加工部负担。审判员 王丽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牡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