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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东强与被执行人曹景哲、曹民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强,曹景哲,曹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强,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曹景哲,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曹民学,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东强与被执行人曹景哲、曹民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和李东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2017年4月25日李东强以与被执行人曹民学私下达成和解并以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李东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候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黑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