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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辖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秀燕、章振妹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秀燕,章振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秀燕,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振妹,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诉人潘秀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3民初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潘秀燕称其经常居住地为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予以证明,其户籍所在地为温州市龙湾区,故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