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4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与杜巧英、夏贤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杜巧英,夏贤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441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4#夹层1#第2层、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6004Q。负责人:张建华。被告:杜巧英,女,汉族,1961年8月17日出生。被告:夏贤物,男,汉族,1961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与被告杜巧英、夏贤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杜巧英、夏贤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幸灵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