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姜勇、祝慧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姜勇,祝慧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519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勇,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祝慧平,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勇、祝慧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以本案已案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牮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