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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张霞霞、赵军仓与阴贵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霞,赵军仓,阴贵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1889号原告:张霞霞,女,汉族,1980年2月8日出生,甘肃省宁县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赵军仓,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宁县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阴贵平,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原告张霞霞、赵军仓与被告阴贵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赵军仓、张霞霞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霞霞、赵军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霞霞、赵军仓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霞霞、赵军仓负担。审判员高秀荣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崔黎明书记员蔡嘉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