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晓燕与候万和、王虹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燕,候万和,王虹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731号原告:杨晓燕,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程书元,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万和,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虹艳,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麻建萍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