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德才与武汉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才,武汉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654号原告:王德才,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武汉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莲二塘商业步行街。法定代表人:冯松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德才与被告武汉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才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才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3元,由原告王德才负担。审判员 王艳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