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启涛、牛祝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启涛,牛祝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郭启涛,男,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山东嘉鑫换热器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牛祝邦,男,汉族,1962年3月7日出生,茌平县财局职工,住茌平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茌民一初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