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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50号之一原告: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东环城西段。法定代表人:刘战士,董事长。被告: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大厦9层2号。法定代表人:王春光,总经理。原告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泰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545元减半收取1227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72.50元,由原告安阳市东方电信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袁 晶书 记 员 陈岚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