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欧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欧敏,江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88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62562J。负责人:毕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敬萍,该行职工。被申请人:欧敏,女,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现住萍乡市,。被申请人:江科,男,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现住萍乡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欧敏、江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房屋、土地、银行存款或价值人民币320772.69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772.6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佳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雨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