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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5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5民初202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被告:马某某甲,男,回族。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