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明海与被告张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明海,张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2民初168号原告:白明海,男,汉族,交城县人。被告:张晨明,男,汉族,交城县人。原告白明海与被告张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明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晨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明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92000元(从2013年2月11日至2016年12月11日,月息2000元)及本清之日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1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经闫海斌介绍与原告相识,原、被告经过合意,由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利息口头约定为2.5分。后原告将200000元给付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截止到2013年2月8日,被告归还本金100000元,利息付至2013年2月11日止。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100000元本金及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100000元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综上所述,原、被告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拒不归还原告借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张晨明未作答辩。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借据一张;证明被告于2012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现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3年2月11日以后的利息。2、证人闫海斌的庭审证言;证明2012年11月11日被告以东方铸造厂用钱为由让闫海斌给其借款,当时口头约定利息2.5分,借款用几个月时间。后闫海斌与原告联系此事,原告同意借给被告200000元。因为被告与原告不认识,事情商量好后,闫海斌给被告打了电话,原告给了闫海斌现金,闫海斌通过银行转账交付被告195000元,被告同意扣除5000元的利息。当天被告在东方铸造厂里给闫海斌出具了借条。被告在借款以后按月支付利息,2013年2月份还过100000元本金,2013年2月份以后就再没有给过利息和本金。经本院审查质证,上述证据1和证据2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11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遂通过闫海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5分,借款用几个月时间。被告经过闫海斌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白明海贰拾万元整(200000.00)”。该借据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11日,落款处有被告的签字。原告在交付被告借款时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5000元,实际交付被告195000元。被告在借款以后,按月支付原告利息至2013年2月11日,并于2013年2月份偿还本金100000元。后原告经过闫海斌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原告,原告遂于2017年2月17日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做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在借款以后已经归还原告本金100000元,鉴于原告在交付被告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5000元,因此,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未偿还。关于原告主张按月息2分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有中间人闫海斌的证言可以证明,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晨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白明海借款本金95000元,并以950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13年3月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息2分所计相应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原告负担140元,被告负担4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交纳本院或者直接给付原告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世信人民陪审员  和三宝人民陪审员  薛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褚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