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与林金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林金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201号申请人: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西山区西坝路中段金色枫桦商务中心23层。法定代表人:蒋金其,总经理。被申请人:林金桥,男,1981年7月15日生,会泽县人,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林金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林金桥名下价值3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19000元的现金补充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金桥名下价值38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420元(申请人云南富佳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林金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