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6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徐慎宇、郑广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徐慎宇,郑广霞,姚树迎,徐慎河,徐慎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264号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新城府前东路21号。负责人:杜伟,行长。被告:徐慎宇,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亭区。被告:郑广霞(被告徐慎宇之妻),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姚树迎,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亭区。被告:徐慎河,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亭区。被告:徐慎国,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亭区。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被告徐慎宇、郑广霞、姚树迎、徐慎河、徐慎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所作出的处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负担。审判员 党同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延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