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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民终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岳运江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运江,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运江,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址:伊宁市。委托代理人:陈思宇,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伊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址:伊宁县伊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珊,该公司法务。上诉人岳运江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县人民法院(2015)伊县民初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查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伊宁县人民法院(2015)伊县民初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伊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岳运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关小红审 判 员  田金华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