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文才、冯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才,冯泽元,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821执异4号 申请执行人杜文才,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冯泽元,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第三人熊波(系冯泽元之妻),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1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在执行杜文才与冯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熊波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同月25日,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杜文才请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其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杜文才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代理审判员 赖晓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冷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