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滦县国土资源局、王春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县国土资源局,王春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3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王春娇。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王春娇违法占地建房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滦国土资罚决字(201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7年3月28日本院予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执行申请予以立案。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曾于2016年2月4日注册了“涛源春家庭农场”,且被申请执行人为××人,现正从事具有一定规模的生猪养殖,所用土地虽未经土地部门批准,但现从事的是与设施农业有关的养殖业,符合农村农业产业政策,不适宜立即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滦国土资罚决字(2015)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若改变用途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兆生审 判 员 薛 荣人民陪审员 柏建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金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