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与王森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王森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民初212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人民东路2号。负责人:蒋世杰,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支恩,男,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诸城市。被告:王森,男,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森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支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话费1781.03元、违约金(含终端款)3117.01元,共计4898.0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森于2016年4月24日及2016年5月3日,分别与原告签订《4G合约计划业务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在原告单位办理预存99元送机合约计划业务,其中第一条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4G合约计划,被告自愿选择原告提供的106元套餐,承诺在网24个月,即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则被告可享受以0元的优惠购机价格购买价���1299元的IS乐视定制手机终端三部。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仅按合同履行至2016年10月(××××、9月(××××、8月(××××,被告尚欠原告电话费1781.03元,另加欠费违约金217.01元,《4G合约计划业务协议》终端款违约金2900元,共计4898.04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缴,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王森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4G合约计划业务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约定履行义务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完约定的在网时间且拖欠话费已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承担违约后果,偿付所拖欠的话费、欠费违约金和手机终端补贴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拖欠话费1781.03元、欠费违约金217.01元、手机终端补贴款2900元{××××手机的终端补贴款1000元[(1299元-99元)÷24个月×20个月]+其余两部手机的终端补贴款1900元[(1299元-99元)÷24个月×19个月×2部]},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森偿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诸城市分公司话费1781.03元、违约金(含欠费违约金和手机终端补贴款)3117.01元,共计4898.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