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MANDAZAGERALD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MANDAZAGERALD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1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MANDAZAGERALD,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津巴布韦国籍,无职业,暂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贺逸辰,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冯野,武汉大学在读研究生。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MANDAZAGERALD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MANDAZAGERALD及其指定辩护人贺逸辰、翻译人员冯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MANDAZAGERALD在本市洪山区书城路瑞安王朝大酒店下的精品烟酒店门前,使用暴力将烟酒店玻璃门上的把手拉弯后,从两扇玻璃门空隙里钻进该店内,盗窃店内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烟酒若干,并将部分赃款交由其弟弟M保管。同年12月7日,被告人MANDAZAGERALD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MANDAZAGERALD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MANDAZAGERALD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归案后部分退赃,当庭自愿认罪且有真诚悔罪表现,希望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日5时许,被告人MANDAZAGERALD在本市洪山区书城路瑞安王朝大酒店下的精品烟酒店门前,使用暴力将烟酒店玻璃门上的把手拉弯后,从两扇玻璃门空隙里钻进该店内,盗窃店内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烟酒若干,并将部分赃款交由其弟弟M保管。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MANDAZAGERALD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赃款6868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MANDAZAGERALD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盗部分赃款照片等物证;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搜查证、扣押笔录、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暂不收押通知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武汉市武昌医院体检报告单等书证;证人M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对案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MANDAZAGERALD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MANDAZAGERAL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MANDAZAGERALD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MANDAZAGERALD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驱逐出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俊华审 判 员 郭昌志人民陪审员 杨上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