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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榆树市人民法院与张继财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树市人民法院,张继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继财,男性,1979年8月14日出生,住榆树市培英街东门村4组。本院在执行张继财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景林助理审判员 :刘海东助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殷大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