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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德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立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德明,王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马德明,男,汉族,职业无,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王立艳,女,汉族,职业无,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德明与被执行人王立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7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立艳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院规定期限内为履行指定行为,本院依法向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已经完成房屋产权转移。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