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风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动力中心,杨风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067号原告: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动力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崔晓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系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雯,系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风英,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动力中心诉被告杨风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动力中心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动力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动力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东校区动力中心负担。审判员 卢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沛璐????????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