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刑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蔡姝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姝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刑终9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姝祎,女,1996年9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凤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姝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皖04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蔡姝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姝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姝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姝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蔡姝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蔡姝祎亲属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蔡姝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姝祎撤回上诉。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永审判员 赵 可审判员 李景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雅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