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罗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97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4年3月3日生,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飞,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汉族,1980年5月11日生,住淮阳县。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永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