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贾某与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史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269号原告贾某,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史某,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王惠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