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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昆山吉如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民事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0684民初2098号申请人昆山吉如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门市中德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昆山吉如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门市中德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17年4月1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海门市中德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南通海门支行账号383005626018150012391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414653.61元,余额不足),上述账号冻结的有效期至2018年4月11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冻结,则自行解除冻结,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