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冬梅与张建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梅,张建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981号原告:陈冬梅,女,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张建辉,男,汉族,住藁城区。原告陈冬梅与被告张建辉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故意伤害给原告造成的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非法勒索我的900元现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冬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不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闪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