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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冬梅与张建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梅,张建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981号原告:陈冬梅,女,汉族,住正定县。被告:张建辉,男,汉族,住藁城区。原告陈冬梅与被告张建辉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故意伤害给原告造成的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非法勒索我的900元现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冬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不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闪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