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开平市中心医院与王涧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中心医院,王涧福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民初844号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三江A7区。法定代表人方万强,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结彬,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锦濠,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涧福,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法定代理人:苏某(是被告王涧福的妻子),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诉被告王涧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结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涧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付清医疗费80985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涧福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9月4日在我院治疗,期间总医疗费128485元,缴纳按金47500元,尚拖欠医疗费80985元未付清给原告,且被告因交通事故已向法院起诉肇事方要求赔偿,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被告王涧福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涧福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9月4日在原告处治疗,期间共用医疗费128485元,已缴纳按金47500元,尚拖欠医疗费80985元未付清给原告。另被告王涧福因交通事故致脑外伤被鉴定其精神残情符合八级伤残。本院认为:本案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被告王涧福接受了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的医疗服务,其与原告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已为被告提供了医疗服务,但被告却没有全额支付医疗费给原告,尚欠原告医疗费80985元,被告的行为已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请求被告王涧福支付医疗费80985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涧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涧福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医疗费用80985元给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计912元(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已缴纳),由被告王涧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健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瑶劳惠萍 微信公众号“”